[网友爆料]随州一个体老板花1100元“买处” 获刑5年
楚刘飨 TO: 2012-4-17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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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一个体老板通过网友联系“买处”,见面后虽说对方是幼女“不能知法犯法”,但还是花1100元钱与其发生性关系。昨日,记者从随州市曾都区法院获悉,该男子犯嫖宿幼女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47岁的男子郑霖(化名),是随州市随县一个体老板。去年,郑霖上网时,与18岁的女网友苏萍(化名)相识。聊天中,苏萍称能给郑霖介绍处女,郑霖便将自己的电话号码留给了苏萍。

当年11月27日上午,苏萍通过吴敏(化名)等几人,联系到了时年仅13岁的女孩欢欢(化名)。电话沟通后,欢欢表示同意。随后,苏萍告知郑霖找到了处女。

当日下午2点许,郑霖驾车接到吴敏、欢欢等人至随州城区一娱乐城。在车上,郑霖问吴敏,欢欢多大年龄。吴敏说,她十四五岁。郑霖对吴敏说“欢欢年龄太小了,不行,不能知法犯法”,于是开了房间请吴敏等人唱歌。

当晚8点多,吴敏再次与郑霖联系谈价5000元,郑霖再次称“你们都是幼女,我不能知法犯法”。随后,郑霖对吴敏称,先给欢欢1000元,如果不出事再付清剩下的钱。随后,郑霖开了一间房,与欢欢发生了性关系,当场付给欢欢1100元。

当年11月30日,郑霖案发并被曾都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曾都区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欢欢及联络介绍人向郑霖隐瞒了欢欢的实际年龄,但郑霖与欢欢见面后认为欢欢年龄太小了,并称“你们是幼女,我不能知法犯法”,该供述充分证实郑霖知道欢欢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郑霖以满足性欲为目的,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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