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婚嫁]小三生下女儿,获赠100万房产!被原配怒告,结果这样判
金晶 TO: 2018-8-17 16:59 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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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张某与妻子李某常年两地分居。2014年,张某在常州给第三者赵某买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今年初,李某将张某和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收回张某赠与赵某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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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第三者生女

贾汪男子张某在徐州开公司,30岁时和小学老师李某结婚,两人感情很好,两年后儿子出生,张某又在常州开了公司,每年大半时间在常州,李某在家照顾孩子,转眼孩子11岁了。

今年初,李某发现张某出轨。李某通过多方调查,了解到多年前张某在常州与赵某同居,赵某没有工作,去年还为张某生了一个女儿。2014年,张某在常州市区买了一套100万元的房子,登记所有权人为赵某。张某请求李某原谅自已,保证以后不再和赵某来往,又向妻子承认自己与赵某之间是情人关系,因赵某没有经济收入来源,又生了女儿,就给赵某买了房子,也是为了让女儿有安身的地方。

妻子状告丈夫收回房子

李某要求和张某离婚,抚养孩子,夫妻共同财产中,除了常州的公司归张某,其它归李某。张某同意,李某还要求张某要回送给赵某的房子,张某不肯,说那是赵某的房子。商议无果,李某将张某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返还100万元。

开庭时,张某承认,是他给赵某买的房子,房子登记在赵某名下,怎么能再要回。赵某说,她认识张某时才19岁,之后给张某生了孩子,还要照顾他们父女俩的生活,这房子是她应得的。

判决:返还财产100万元

贾汪区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张某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赵某同居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就是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丈夫或妻子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官表示,张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置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两人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它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张某擅自为赵某购房支付的房款属于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显然不是为了他们日常生活需要,李某事先不知道,事后也不同意。另外,赵某从张某处得到购房款既不是善意的、也不是有偿的,故应认定张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买房的行为无效。

近日,贾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向李某返还财产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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