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聊散咵]律师提醒:这3个字别乱用,当心损失惨重!
楚刘飨 TO: 2017-3-8 08:16 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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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一生中难免会签订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一般这些合同都是由书面文字所构成,在使用相关文字时要特别注意,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些文字可能你理解的意思跟法律上的意思完全是两码事,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致你损失惨重,后悔一生。

“订金”和“定金”差异大

关于定金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关于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若收受方违约,只许退回原订金;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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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不一样

欠条和借条的性质不同。借款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索要,时效从债务人拒绝还款时起算,最长时效不得超过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时效从还款期满时起算。欠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约定还款期的从还款期满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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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中的“不”与“不能”的法律区别

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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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时咱们在担保合同中可能回漏写一个“能”字,比如某借条中有担保条款为“张三到期“不”偿还借款,由王五承担偿还责任。”由于“不能”表示的是一种没有偿还能力的客观事实,而单独的“不”字不能明确这种意思,所以不符合《担保法》第17条第1句之规定。另外,本法第19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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