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资讯]随州市随县一老板因欠薪逃匿获刑一年
金戈 TO: 2016-8-5 11:03 阅图
&: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欠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近日,湖北法院网审务公开了随县一企业业主欠薪22万逃匿获刑一年的案情。
0.jpg

杨某系随县一彩印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拖欠20余名员工22万工资,拒不支付且逃匿。近日,被告人杨某被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杨某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自2014年10月开始拖欠雇员的工资。2015年3月中旬,为逃避高利贷及支付雇员工资,被告人杨某逃匿至云南省大理州,后于同年4月初潜回随州市,但藏匿不出,所欠雇员工资一直没有给付。众雇员因索要未果,于2015年3月24日向随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举报。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先后拖欠冯某等20名雇员工资共计22万元。2015年3月25日,劳动保障监察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杨某于2015年3月30日以前到随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材料”,但杨某没有回应。2015年4月8日,劳动保障监察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依照法律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张贴在改住所及生产经营场所的多处地点并采用了拍照方式记录,但杨某逾期未履行,也未到劳动保障监察局接受调查,依旧藏匿不见,不向雇员支付欠薪。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11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节选.湖北法院网
中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恶意欠薪行为已不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是严重违反了中国行政法、经济法等关于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的规定,具有行为的违法性。
前往首页>>

特别声明:此贴由论坛会员金戈上传发布,不代表《随州圈》的观点和立场,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该帖主负责;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原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通知发布者支付稿酬。

暴恐及非法信息邮件举报:cnszlj#outlook.com(#替换成@) 或 站内举报

条评论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