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湖北构建长效机制 保障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到位 湖北日报讯(记者陈熹、通讯员郑国安)4月11日从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近日湖北出台《关于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具体措施》(以下简称《措施》)和《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旨在建立配合保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长效机制,完善湖北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严防敷衍整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发生。 《措施》共分4部分17项内容:明确了配合督察、边督边改和信息公开、严禁“一刀切”等方面的工作要求;提出了整改工作坚持的5项基本原则,对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攻坚交账、销号管理、督查检查等提出相关要求;同时,健全激励和问责机制,加强督察整改考核,严肃责任追究,建立容错机制;还明确了领导小组、指挥部、督察办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对各地各部门履行主体责任提出了要求,推动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结合湖北实际,《措施》制定了一系列创新举措。比如,在强化督察整改的具体责任方面,明确对涉及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生态环境问题以及资金投入量大、持续时间长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各责任主体应当逐一成立工作专班,且对工作专班的人数、第一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及相关要求明确规定,增强“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刚性要求与措施。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方面,明确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中担当尽责且成效明显,但因客观原因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等情形,可实行容错机制,鼓励有关干部担当作为。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方面,湖北建立全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项目库,由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攻坚指挥部对整改任务实施动态管理,并开展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随机抽查,切实减少督查检查的频次,为基层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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