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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近期,省市网上投诉平台关于“团购费、服务费收费标准拖延网签合同备案”“房屋销控表公示”等投诉量持续增多个别项目已发生群访事件。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净化新区房地产市场经营环境,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商品房项目销售有关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委托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屋中介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应与房屋中介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案场显著位置公示委托销售中介机构名录、资质、收费情况。受托房屋中介机构应依法设立且已多证合一备案,受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向买受人出示委托合同和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
??二、代理销售商品房须合理收取报酬
??房屋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以“团购费”“服务费”等名义收取房地产经纪居间报酬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合理收取报酬,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屋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接受居间服务的“直接到访客户”的团购费,不得以“团购费”“服务费”等名义暗中加价,规避价格監管。一经发现,新区住建局将联合市场监督、税务等执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暂停项目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向社会曝光。
??三、依法保护购房者权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抵押状态商品房时,应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进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维护购房业主权益。对到期不网签且拒不整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向社会公众作出“谨慎购买”的提醒,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视情况暂停商品房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期竣工验收交付商品房,按期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房的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主管部门将向社会曝光,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四、加强房地产项目销售场所管理
??依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已取得商品房预(销) 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及《商品房销售综合信息公示表》,对许可纳入档期销售的所有商品房要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并按备案价格公示房源的销售价格明细表,实行一套房一标价。房地j 开发企业须在销售场所公示房屋销控明细情况,房屋销控表应做到“有标注、易理解、有备份、日更新”。商品房销售场所应公布市场监督、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督电话。
??五、严厉查处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违法行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银行、中介等其他机构)收取定金、预订款等任何性质的费用,不得参加展销活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拒不整改、举报投诉反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办理后续开发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进度管理严格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大政发[2010163号)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曝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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