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加强电梯安全监管规范电梯行业运营 市质监局局长电话问政纪实
金戈 TO: 2016-9-13 17:55 阅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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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作为政府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和质量强市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肩负着全市质量宏观管理和标准、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的综合监管、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工作。电梯安全涉及民生、关系民生、影响稳定,始终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9月13日上午9点,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魏保同志,市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吴建斌同志,市质监局特设科科长王军等领导同志一行走进随广新闻台“党风政风热线”直播间,通过随州人民广播电台随广新闻AM1008频道、FM108频道、随州快讯网络电台直播,围绕《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以及群众最为关心的电梯安全等相关问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和广大听众朋友现场提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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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魏保(左二)等领导同志正在做客随广新闻台“党风政风热线”直播间

问政会上,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魏保同志根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结合随州实际,谈了随州市电梯安全的方面的监管办法、法律法规。
《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出台后,随州市质监局在全市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办法》是规范电梯行为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是维护电梯安全的基本保障。魏局长首先就介绍了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电梯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电梯行业运营,省政府常务会议于2016年5月31日审议通过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8月1日正式实行。这标志着湖北省电梯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办法》制定和实施,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需要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从《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可以说是亮点纷呈,它结合了湖北省在电梯使用中的实际,针对电梯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给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它进一步理顺了电梯生产、经营、采购、维保、使用管理、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企业、政府、社会的责任。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五大亮点:
一是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以往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办法》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办法》第九条还细化了上位法的相关规定,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
二是厘清了相关主体责任。鉴于目前的规定对各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定不清晰,致使各方矛盾突出,极易造成责任主体之间的相互推诿。《办法》首次在法规层面厘清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6个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如:制造单位必须明确电梯及其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保证电梯的配件供应;采购单位采购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招投标时,招标人应将电梯制造单位信用情况、售后服务能力、应急救援能力等作为采购和招标的竞争性条件;维护保养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合同的要求进行维保,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等等。
三是建立了电梯使用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电梯使用安全监管由地方政府和质监、建设、房管、公安、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共同进行,综合管理、相互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
四是完善了责任追究机制。电梯的使用安全运行,必须以严格有效的追责制度为依托。目前对政府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已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但对于电梯的所有者、使用者、生产者还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办法》对现行规定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要求使用单位应制定健全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单位法人或者安全代表对由于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应承担责任、制造单位应申明质量保证期等等。
五是构建了应急救援体系。《办法》对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进行明确,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
作为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办法》正式实施后,我们将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职,严格监管,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全力维护随州市电梯的使用安全。
电梯有效监管方面,为局长强调:“电梯安全涉及安全问题,也涉及社会稳定问题。”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电梯的数量日益增多,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拥有各类电梯2882台,其中,直梯2673台,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209台,总数量在全省排名第13位。十二五期间,全市电梯数量年均增长超过40.7%,2015年全市共新增电梯504台,年增长率为21.2%。目前,电梯已成为了与广大市民生产生活关联最紧密、数量最多且影响最大的特种设备。
一直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电梯安全工作,不断研究探索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思路和方法,努力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和能力,积极应对电梯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全面保障随州市电梯的安全运行,我局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严格行政许可,严把电梯准入关。我局严格按照国家法规规范,履行电梯安全“准入”、“使用登记”制度,对新增电梯严格审查把关,存在安全隐患的电梯不得进入市场安装和使用,从源头上守住电梯安全关口;对新增的电梯,在申报安装监督检验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表,并在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申办使用登记。
(二)强化安全责任,大力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人,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因此推动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是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中。但是在以往电梯的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局一是组织电梯使用单位召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宣传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做到懂法、遵法、守法;二是开展电梯使用单位监督检查,督促各电梯使用单位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维保,落实定期检验和加强日常运行检查。三是协调落实主体责任单位,对主体责任不明确的单位,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来明确。如:对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未移交的,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主体;对没有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指定的物业公司为责任主体;对二者均无的通过协调街道、居民委员会等组织落实责任主体,四是对责任主体一直不能明确的单位,我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单位,通报地方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
(三)强化对电梯使用单位监管,排查安全隐患。一是建立了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网络平台,将随州市在用电梯全部纳入动态监管网络平台,实施动态监管。二是组织开展日常、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的电梯安全监督检查,排查电梯安全隐患;三是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执行电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别是落实电梯定期检验,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必须按时申报定期检验,检验合格证必须张贴在轿厢内的恰当位置,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必须按要求整改合格,否则不得使用。同时,我局将其纳入重点监管,第一时间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所在的县(市、区)质监局,责令跟踪督办,到期未改的则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四)强化电梯维保单位监管,提高电梯维保质量。电梯是“三分制造,七分维护”,维保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电梯的安全运行。为强化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监管,我局一是加强对电梯维保质量的现场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对不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进行维保的单位依法处理。二是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的要求,每年都将电梯维保单位纳入到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考核。三是组织开展电梯安装维保单位申报电梯维保服务星级评定工作,整顿和规范行业秩序,规范维保行为,提升维保质量,积极引导电梯维保市场消费,最终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五)强化应急处置,提升事故应急能力。为了能让每一个求援电话都能够得到及时响应、实现电梯困人的快速施救,我局一是要求各电梯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明确机构、程序、人员、及职责,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二是要求每台电梯“五方”对讲必须畅通,对讲电话要接通到门卫值班室,确保能24小时接警;三是充分发挥主管部门职能,依托湖北特检院随州分院组建电梯应急救援队,提高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六)强化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安全意识。一是每年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积极开展电梯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组织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编写《电梯安全使用指南》,拍摄《电梯安全常识》、《电梯安全事故警示》宣传片,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电梯安全乘坐规定,掌握必备的电梯应急知识。二是组织商场、医院、居民小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保单位召开电梯安全专题培训会议,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明确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安全责任意识。三是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作业技能。
物业小区电梯管理工作一直是电梯安全监管的一大难题,由于主体责任不清,使用单位管理不到位、维护保养不及时,维护保养费用难以落实等原因,导致电梯非正常停运、乘客困梯等现象时有发生。谈到小区电梯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主体责任时,魏局长说:物业小区电梯一直是我们电梯安全监管的重点,由于主体责任不清,一度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办法》的出台,为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前面我也提到过了,《办法》分5种情况对电梯使用单位予以了界定,如:住宅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应当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人;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同时对主体责任不明确的单位,我们也可报送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督促业主委员会(业主)明确使用管理单位。
针对电梯使用过程中拒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行为,市质监局在电梯行政执法工作方面做到强化行政执法,为局长强调“强化行政执法工作是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对违规违法使用电梯的行为,我们一是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通过开展电梯安全大会战、电梯应急安全演练等专项整治活动,提高电梯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二是对全市电梯设备进行了清理,摸清了底数,建立了档案,划分了监管责任区域,签订了责任状。三是开展重大节日期间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确保了重要节日的特种设备安全。四是加大对违法使用行为的打击力度,1-8月,共检查电梯等特种设备1480多台,受理电梯特种设备投诉举报10件,已办结8起,正在办理2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85份,消除安全隐患94起,立案查处4件。
电梯在给百姓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隐藏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市民对电梯的质量安全投诉也是越来越多,电梯“下坠”究竟是怎么产生的,一旦发生“下坠”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魏局长就电梯投诉最多、市民最为关切的电梯“困人”和电梯“下坠”事件形成的原因和应对方法进行了诠释。
电梯“下坠”事件,往往会给市民造成恐慌。乘坐电梯时,市民最害怕的就是发生电梯下坠现象。尤其是对电梯不太了解的市民,往往会遭受很大的惊吓。如果对产生“下坠”原因认识不足,慌乱中采取错误应对措施,可能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
电梯“下坠”的专业术语叫“溜梯”。在一般情况下,电梯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突然发生故障,如果电梯控制系统来不及反应,不能及时识别故障信号,那么控制系统就会发出指令,紧急停止电梯运行。在停止电梯运行这个过程中,势必会造成电梯运行速度或加速度发生变化。这对轿厢内的乘客来讲,就会产生一种身体上的失重感,同时电梯也不会到达目的停靠层站,往往下行停靠,这就更加加重了乘客对电梯发生“下坠”的判断,从而造成心理上的恐慌。
在“溜梯”的过程中,如果控制系统经过判别,诊断出了电梯发生的故障信号,并自动修正消除,那么电梯将会自动就近平层开门放人。如果故障信号无法自动消除,就会造成关人情况,如果救援不及时,导致电梯困人时间较长,就造成了媒体中所报道的电梯 “溜梯”困人现象。
一般情况下,电梯出现的“溜梯”现象,是电梯正常运行时,发生故障情况下,所进行的一种自我保护措施。因此, 电梯“溜梯”现象,可以说是电梯运行中的异常,也是可以说是电梯对异常情况的正常反应。这种正常表现在:一是制动器工作正常,不存在制动器制动力矩不够或曳引力不够等问题;二是电梯经过短时间的滑行后,有时又能自动恢复到正常状态;三是 “溜梯”对乘客造成的伤害或损害,并不是我们想像中的那么的严重,多数只是心里受到一定程度的惊吓。
一般来说,如果电梯使用单位日常管理到位、维保到位,发生电梯“溜梯”情况很少。但即使是日常管理到位了,维保也到位,也不能保证一定不会发生“溜梯”现象。例如:如果电梯在运行过程中,供电电压突然异常波动,或是电梯轿厢突然受外力冲击等,也可能 造成电梯“溜梯”现象的发生。例如:2012年3月11日晚11:59分,金厦世纪城一楼的2号电梯在上行过程中,由于乘客不遵守乘梯规范,用脚踢轿箱门,导致电梯发生“溜梯”,人员被困约30分钟后被救出。事后,乘客与该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为了避免矛盾激化,物业公司只好向派出所报警。
为了减少“溜梯”现象发生,一是使用单位要加强日常的运行检查,发现电梯存在问题要及时处理;二是电梯维保公司要按时按规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三是乘用人员要自觉爱护护公用设备,养成文明乘梯的好习惯。一旦发生“溜梯”情况,作为乘坐者首先要镇定,可快速将背部和头部紧贴电梯内壁,膝盖稍弯曲,同时提起脚跟,也就是踮一下脚,通过以上应急措施来缓解电梯的制动对人体带来的冲击。电梯停稳后如果电梯能自动开门放人,要先观察是否平层,如果已平层可自行走出。如果电梯不能开门,那么也不要惊慌,更不要撬门,撬门的做法是很危险的;在每一部电梯轿厢内都有警铃和报警电话,报警后呆在电梯里等待救援就行了。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会在收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排查故障,解救被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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