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栏目]10月1日《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新规实施
金戈 TO: 2016-7-29 15:21 阅图
&:23571+
湖北宜昌发生凶猛比特犬疯狂咬主人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7月29日,长江日报消息称,《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于7月28日通过,2016年10月1日实施。《条例》规定,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不得借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损害业主权益,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物业小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者没收犬只,处罚5000至1万元
3.JPG

《条例》规定:禁止在物业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重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特别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不得以拖欠物业费为由损害业主权益,违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违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物业企业擅自撤离小区、停止物业服务的,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规定:对于擅自撤离物业区域、停止物业服务的,或者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条例》还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所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小区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外人”
对于小区停车位、车库的分配和使用,《条例》也作出明确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应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违者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退还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前往首页>>

特别声明:此贴由论坛会员金戈上传发布,不代表《随州圈》的观点和立场,其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由该帖主负责;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原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或通知发布者支付稿酬。

暴恐及非法信息邮件举报:cnszlj#outlook.com(#替换成@) 或 站内举报

条评论
大随 大随 发表于 2016-7-30 08:35 来自:手机版「点击这里下载安装APP | 阅读全部
随州物业没服务,但收费像豺狼
使用道具 举报
回复
相关推荐